香港大學是根據1911年《大學條例》創立及註冊成立,該條例於1958年由《香港大學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1053章)所取代。該條例界定了大學的權力與職責、特權及章程,並賦權大學制訂、廢除及修訂《香港大學規程》。規程詳細訂明了各項重要的章程與程序事項。大學亦制訂了多項規例以確保大學日常運作有序進行。條例與規程僅可由立法會修訂,而各項規例的管轄權則歸大學。
條例與規程確立了大學的管治架構。大學的主要管治機關包括:校董會、校務委員會、教務委員會以及各學院的院務委員會。當中,僅校務委員會及教務委員會獲條例及規程賦權制訂規例。上述所有管治機關均可按需要成立委員會,並向其委予權力,但不可卸除其職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