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大学是根据1911年《大学条例》创立及注册成立,该条例于1958年由《香港大学条例》(香港法例第1053章)所取代。该条例界定了大学的权力与职责、特权及章程,并赋权大学制订、废除及修订《香港大学规程》。规程详细订明了各项重要的章程与程序事项。大学亦制订了多项规例以确保大学日常运作有序进行。条例与规程仅可由立法会修订,而各项规例的管辖权则归大学。
条例与规程确立了大学的管治架构。大学的主要管治机关包括:校董会、校务委员会、教务委员会以及各学院的院务委员会。当中,仅校务委员会及教务委员会获条例及规程赋权制订规例。上述所有管治机关均可按需要成立委员会,并向其委予权力,但不可卸除其职责。